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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澄迈县委组织部 关于做好海南省(澄迈县)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1 分享到:

  

各位报考人员:

按照省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县委组织部将对面试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的对象,是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规定的面试人选比例(招考名额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按1:2的比例确定,招考名额在9人(含9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上述比例的,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确定)范围内的人员。通过资格复审的,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选;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参加面试资格,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时间

2019年6月3日至6月10日(端午节3天放假),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三、资格复审地点

中共澄迈县委组织部508公务员室(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县委大院县委大楼5楼)

四、资格复审内容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2019年度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公告》第四项“资格复审”的规定,资格复审需提供如下相应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过后,原件交还考生本人,复印件由招考单位留存。

(一)《海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和本人准考证各1份。

(二)本人身份证1份。

(三)职位有海南省户籍(含海南省生源)要求的,需提供户口簿;如户籍不在海南省系海南省生源的需提供高考报名登记表或海南省考试局出具的高考成绩单。

注:海南省户籍是指在2019年3月19日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属海南省的人员。

(四)学历学位。须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需出具学校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证明落款时间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往届毕业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历并打印带二维码和照片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注:职位未要求学位的如有学位证书请一并提交学位证(复印件),便于录用后统一存入档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或所在党组织出具的证明。

2.报考人员为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提供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证明落款时间在报名时间截止前。

3.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录公告》、《招录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4.报考人员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证明落款时间在报名时间截止前。

5.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携带报考人相关材料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

(七)如报考人员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如一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先传真后再寄原件。

注:证明材料、委托书、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等须提交原件。

五、资格复审要求

面试入围人选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或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送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如有问题请务必于6月7日前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联 系 人:周丽敏  王春

联系电话:0898-67613215

附件: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公告》第四项“资格复审”

 

 

                             中共澄迈县委组织部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公告》第四项“资格复审”内容: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由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人员须向招录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在资格复审时将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与《公告》、《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一并提交。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单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评或专业加试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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