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中共澄迈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1年9月27日
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号文件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 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本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市场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发展局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为本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县急需紧缺人才相应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是符合《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的,均可申报认定。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应在本县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提供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清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不受名额限制。
第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除应当具备《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较好,具有一定贡献。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态发布。
第十一条 《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由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经中共澄迈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县委常委会审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照《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填写《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推荐和受理。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表中作出推荐意见,提交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澄迈)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申报人所在单位属本县园区内注册企业的,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园区主管部门共同作出推荐意见。
(三)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澄迈)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转办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县委人才发展局对通过初审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做出认定意见,认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公示和证明。县委人才发展局将通过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在澄迈党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急需紧缺人才证书作为本县急需紧缺人才证明。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申请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表格登陆澄迈党建网进行下载):
(一)《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省内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驻琼单位提供在海南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
(五)《澄迈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中对应的认定岗位所需具体佐证材料;
(六)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情况和所在区域导向等作出评价;
(七)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小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周期为2年,在认定周期结束前1个月按照简化程序重新进行认定。简化程序为:申报人所在单位结合急需紧缺人才工作表现情况作出推荐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对急需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清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并作出拟重新认定意见,县委人才发展局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所在单位属本县园区内注册企业的,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园区主管部门共同作出推荐意见。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 列入本县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在本县工作的,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及时于15天内书面向县委人才发展局报告;自人才离开本县次月起,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一)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被纳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三)学术、业绩、贡献弄虚作假的;
(四)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将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除追回相关补贴及享受的福利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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