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务员队伍管理,规范公务员调动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省公务员调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动,是指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在机关(单位)之间的交流。
领导成员转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第四条 公务员的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公务员调动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省外调入坚持“事前沟通、先批后调”,各单位确属工作需要从省外调入公务员的,应当事先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沟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审批的,拟调人选不得先到岗工作。
第七条 公务员调动遵守干部回避规定,拟调动人员与调入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调入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第八条 公务员调动实行统筹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我县公务员调动工作的管理,各机关单位需调动公务员,必须由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以下公务员调动:
(一)本县机关(含乡镇机关、下同)之外调入本县机关的公务员调动;
(二)本县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调动;
(三)调出本县机关的公务员调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进行调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调整不适应现任工作的人员;
(四)因其他工作需要。
第二章 调动资格条件
第十条 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县外调入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外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省内县外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省外调入拟任二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拟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至二级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省内县外调入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三)省外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内调动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应在乡镇机关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
(二)新办理县内调动的公务员原则上在新调入单位服务满1年;
(三)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公务员应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调出本县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以签订协议或公开承诺方式在我县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
(二)从外县(含驻地在我县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双管单位)调入、公开选调、人才引进等方式进入我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原则上在我县服务满3年(其中服务满2年的,可以报考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
(三)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公务员应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省内县外调入和调出本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委同意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
(一)属高层次人才、县紧缺人才的;
(二)执行国家特殊任务的;
(三)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照顾的;
(四)属人才引进需要照顾配偶调动的;
(五)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照顾的;
(六)因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
(七)因其他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新录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拟从省外调入人员历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动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县外调入公务员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入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商县委编办对拟调入单位编制(含领导职数)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开具商调函。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调出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商调函。
(四)考察。县委组织部收到调出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复函后,联合调入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
(五)会议研究。根据考察情况,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呈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开具调动通知。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决定,向调出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调动通知。
(七)开具行政介绍信。县委组织部凭县委编办开具的空岗通知单,向调入单位党委(党组)开具公务员行政介绍信,接收调出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转递的调动人员档案。
第十七条 县内调动公务员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入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商县委编办拟调入单位编制(含领导职数)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县委组织部对拟调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会议研究。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从乡镇机关调动到县级机关的,提请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呈报县委审定;县级机关之间、县级机关调到乡镇、乡镇机关之间调动的,提请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
(四)开具调动通知。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和部务会的决定,向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开具调动通知。
(五)开具行政介绍信。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收到调动通知书后,向县委组织部开具行政介绍信同时提供县委编办开具的空岗通知单,由县委组织部向调入单位党委(党组)开具公务员行政介绍信。
第十八条 调出本县机关公务员调动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复函。县委组织部收到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商调函后,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复函同意考察。
(二)配合考察。县委组织部商调出机关配合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考察。
(三)会议研究。县委组织部收到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后:调出人员为县级机关公务员的,提请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调出人员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提请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呈报县委研究决定。
(四)开具调动通知。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和部务会的决定,向调出机关开具调动通知。
(五)开具行政介绍信。调出机关收到调动通知后向县委组织部开具行政介绍信,县委组织部根据调出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向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同时向调入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转递调动人员档案。
第四章 调动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公务员办理调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动请示,内容包括:编制数、现有人数、空缺编制情况、调动人员基本情况、调动理由、安排意向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4份)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一式4份)、《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呈批表》(一式1份);
(三)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计划生育、廉政等情况的说明;
(四)县委编办开具的空岗通知单;
(五)集体讨论决定调动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六)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调动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填写《调动需落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调入机关凭《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行政介绍信,办理工资、社保关系等转移手续和任职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调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调入、调出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出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公务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在办理调动过程中如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抽出有关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的,应当取消其调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我县公务员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调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调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存入调动人员档案,作为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澄迈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澄办发〔2017〕30号)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澄迈县委组织部主办 琼ICP备15001578号-1 地点:海南省澄迈县 邮编:57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