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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说明
发布时间:2016-05-06 分享到:

    日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说明: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政治性、政策性强,在《细则》的制定中,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又有法律依据,还充分考虑我省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在适用范围、具体情形等方面,体现了海南特色。
  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又体现海南特色
  去年7月19日,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规定》下发后,省委书记罗保铭非常重视,指示省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机制。
  据了解,我省出台的《细则》,延续了中央《规定》的基本思路,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充分整合了我省这些年来在探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的《细则》以中央《规定》为基本依据,不折不扣地坚持《规定》已明确规范的内容,在基本框架、内容设置等方面都延续了《规定》的主要思路,也秉承了《规定》从严、聚焦、创新、务实的主要特点。同时,《细则》充分考虑我省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在适用范围、具体情形等方面,始终注意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体现海南特色。例如,在问责调整中,考虑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细则》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状况恶化这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写入,体现了我省的特色。
  
六种渠道:干部受到问责、
  不适宜担任现职需“下”

  《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6种: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6种渠道均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在问责调整方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细则》明确规定,对受到问责处理,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处理的干部,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在具体情形上,省委组织部结合《规定》和海南实际,规定了11种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任人唯亲、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等。此外,考虑到近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问责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还有部分问责情形散见在干部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为免挂一漏万,《细则》把党内相关法规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省委组织部着重对此进行了研究细化。在调整情形上,省委组织部结合海南实际,列举了16种情形,除明确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的情形外,在工作能力作风方面,《细则》还列出了包括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尽量做到细化、量化、具体化,便于实际工作中对号入座。
  在到龄免职(退休)方面,《细则》中对延迟免职(退休)的条件、时限、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坚持从严掌握,将延迟免职(退休)限定为极少数特殊情况;在任期届满离任方面,《细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的最高任职年限进行了明确;在健康原因调整方面,本着干部工作人性化的原则,《细则》区分干部病情严重程度和履职能力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使干部下时有依据,下后有保障,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此外,《细则》在对违纪违法免职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三种具体情形从立案调查,到受党纪政纪处分,再到受行政处罚,由重到轻,进行了逐一表述。
  突出可操作性
  在“如何下”的问题上,《细则》坚持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具体化,充分整合现有的“能下”有关规定,细化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强化下的责任。为了确保务实管用,《细则》从始至终强调操作性,让能上能下机制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旨在扩大动议的责任主体,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干部管理监督的积极性,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让大家敢管、真管。同时,《细则》规定干部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现职,也可以提出申请,主动请辞。不管干部“下”的动议由谁提出,《细则》规定,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最后只能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在调整措施上,《细则》区别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了调离现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调整措施,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的安排进行了规定,方便干部“下”的实际操作。
  在干部“下”的操作上,《细则》详细规范了延迟免职(退休)的具体程序、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的工作安排,还区分因健康原因需要调整的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调整方式及待遇保障,让干部下得规范、下得服气。
    此外,《细则》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对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明确提出在把握政策界限时,要坚持习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本地本部门干部职数和配备的统筹,尤其是对非领导职务的安排要留有余地,为干部能下预留一定空间;《细则》还强调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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