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和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创新人才引进办法,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吸引县外人才参与澄迈建设。根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琼办发〔2014〕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柔性引才指在不改变县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以及其他适宜方式,柔性引进县外人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人才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领域、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
(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研发生产、机械、电子、物流、食品医药等主导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
(四)以做优做强高效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五)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六)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文化旅游、电商、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以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领域;
(八)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域;
(九)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县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来澄迈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澄在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 “515人才工程”和“省特优专家”入选者,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四)市级以上“首席技师”和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拥有我县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急需的关键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七)其他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境)外人才按相同层次参照上述七类人才划分。
第八条 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澄迈行政区域内企业,隶属关系在澄迈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柔性引才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县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通过聘请县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澄迈进行短期兼职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鸟服务:通过聘请旅居我县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在澄迈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退休返聘: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县外人才来澄迈工作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对口支援:与县外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集中、定向、定期选派优秀人才为我县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技术入股:县外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分享利润、承担分险。
(七)其他适宜方式:经县人才办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
第三章 引进步骤及管理服务
第十条 柔性引才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征集需求。每年底县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向用人单位征集柔性引进人才需求,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次年度急需紧缺柔性引才目录。
(二)发布目录。县人才办通过县内外新闻媒体、网络及其他适宜渠道,发布柔性引才目录公告。
(三)受理申请。依托“澄迈政府网”、“澄迈党建网”开设“柔性引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人才咨询、申请,收集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确认。按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条件进行审核的程序予以确认。
(五)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柔性引才的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2、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
4、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5、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发放聘书。符合《澄迈县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聘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提出,由县人才办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作为其本人享受相关政策的重要凭证。柔性引进的人才申请办理《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请表》;
2、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能够佐证其业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的柔性引才协议以及相应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党政机关介绍信或同类证明材料)。
柔性引进的人才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才办提出办理《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请,县人才办应在收到办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聘书。
对符合省级柔性引进人才认定标准的,由县人才办组织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才办,申报《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相关评审认定以省规定程序评审。
《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有效期与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协议聘期相当,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柔性引才协议因故提前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柔性引进的人才收回《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并按规定程序上交县人才办。
第十一条 县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托县内外知名商业招聘网站、人才市场及其他适宜渠道,搭建柔性引才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县外人才同我县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来澄迈开展柔性智力服务。
第十二条 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县外人才密集的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拓展柔性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我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三条 县人才办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县内外主流媒体对我县柔性引才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我县柔性引才工作在县内外人才群体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县人才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对已办理《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人才进行信息采集和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柔性引进的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六条 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凭《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县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按我县人才安居工程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免费或以优惠价格租住人才公寓;
(三)每年安排引进人才免费体检一次,并由县卫生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务。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四)学龄子女可在县域内就近任选一所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五)根据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完成情况,经认定,按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柔性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我县开展柔性智力服务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申报参评“澄迈县突出贡献人才奖”,按程序审核确认后,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七)可在指定时间段内,以优惠协议价格游览我县指定景区、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九)对在澄迈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十)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澄迈实施转化的,可根据我县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必须遵纪守法,坚持诚实守信,严禁“虚假引进”等不法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澄迈县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加强与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发中心、高校等联系,主动开展柔性引进工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县人才办和县人社局要积极做好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才的劳务报酬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由县财政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柔性引才补贴和奖励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负责解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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