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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30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澄迈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修订)》(澄办发〔2013〕123号),积极引进澄迈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专业人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发〔2006〕47号)《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在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和技能、熟悉相关领域规则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成就奖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项目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学家;中国专利奖金奖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部)级人才功勋奖;省(部)级杰出人才奖;“515人才工程”人选。

(四)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骨干教师;全国优秀教师;(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医;省专利奖一等奖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能手;省级骨干校长;省级骨干教师。

(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者(全日制),我县急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七)取得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我县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技术、技能的人才。

(八)我县急需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可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县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六条  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购买(或建设)一定数量的高级人才公寓,将部分公租房纳入人才公寓使用范畴,实行免费入住、减收租金或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确定入住对象。

第七条  落户。引进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落户或入集体户口,其父母、子女、配偶可随迁,属农业户口的可登记为城市户口。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协助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申请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澄迈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职称。对到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聘用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  医疗。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在澄迈县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可到相关部门指定的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其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0—2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50%。

第十条  社保。引进的非本省户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落实;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学生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时享受我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配偶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同来澄迈工作的,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缺编部门或单位;配偶未就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县就业局或人才服务机构;配偶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居留、出入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1—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持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回国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为其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十四条  探亲。引进人才夫妻一方或父母不在本省,每年探亲一次,用人单位报销其探亲费,最高金额5000元。每年3次报销其往返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的机票费。属上级机关来澄迈支援工作,参与建设的管理干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在澄迈县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每月给予500—1000元生活补贴(组织安排交流、挂职锻炼干部除外)。

第十五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津贴(自引进之日起连续发放5年)、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给岗位津贴5000 元/月;一次性提供安家补贴20 万元;在县域内购房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30万元。

(二)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工作者、科学家、中国级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功勋人才、省(部)级杰出人才发给岗位津贴3000 元/月;一次性提供安家补贴10 万元;在县域内购房一次性提供购

房补贴20万元。

(三)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发给岗位津贴2000 元/月;一次性提供安家补贴5万元;在县域内购房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15万元。

(四)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我县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技能的人员发给岗位津贴1000 元/月;一次性提供安家补贴3 万元;在县域内购房一次性提供购房补贴10万元。

(五)其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安家补贴、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参照澄迈县有关文件执行。

 以上安家费、岗位津贴和购房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属于直接招录、选任、竞聘到我县党政群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在我县服务满5年协议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凡属我县党政群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内国民教育序列院校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在职教育形式获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双证)的,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在我县服务满5年协议的,可申请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级别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同时申请不同级别的购房补贴按最高级别发放;已享受硕士级别购房补贴,申请博士级别的只发放超出部分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定期不定期(每年累计达1个月以上)来我县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经报县人才办核实,每年可享受一次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提供的高层次人才差旅费补贴。其标准为:院士10000元/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杰出、领军、拔尖人才5000元/人;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优秀人才3000元/人。

第十八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澄迈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县人事劳动部门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或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四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简化程序,畅通“绿色通道”,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通过考试与考核或直接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考核应符合用人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的限制,一般侧重于到我县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需要。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全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按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程序报批。

县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才办审核后,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引进手续。引进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县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向县人才办申报次年引才需求。经县人才办牵头县人社局、县编委等单位研究,综合引才需求情况报县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需求目录。

(二)发布与对接。县人才办、县人社局通过各大媒体发布引才目录或根据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与审核

1.申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对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应说明拟引进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意见,同时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或直接考核)

 1.考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拟引进人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相适应。面试测试拟引进人选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笔试、面试须结合实际分别设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根据拟引进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核对象。

2.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开展工作。考核主要

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到原单位(学校)实地考核、审查档案、撰写材料等。

对不按程序考核,考核不负责任,考核工作不深入细致,档案审查不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体检。考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体检应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由医院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审批和聘用

1.公示: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机关向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请示,并附拟引进对象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有关资料,同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下发引进批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复办理引进聘用手续。

3.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有工作单位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发放“高层次人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设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从事公共服务或基础研究的事业单位引进高、精、尖紧缺型的高层次人才,满编时可经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也可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追加高层次人才专项指标,待有职位空缺时予以冲销。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开展其他专业服务,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成长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经费作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人才情况适当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及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对有贡献人才的奖励和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在职教育资助。

第二十八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引进工作纪律的人员和弄虚作假的引进对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人才储备、培养备案和报告制度。全县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将次年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和引进计划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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