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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12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澄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目标,通过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效发挥职务与职级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三县三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澄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

  (二)坚持稳慎实施推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过渡,并做好县以下机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承接。

  (三)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组织开展职级套转、职级晋升工作。

  (四)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统筹职级职数,注重向承担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深化改革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一线工作的公务员倾斜。

  二、实施范围

  (一)以下人员列入实施范围:

  1.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1.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

  2.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

  3.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

  (一)职级序列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1.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2.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3.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4.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5.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6.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7.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8.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9.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二)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

  1.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2.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下列规格设置,职级职数按照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

  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县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县级机关与乡镇机关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县级机关不得占用乡镇机关职级职数。

  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

  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套转。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根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县、镇机关中已经晋升的职级高于所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县以下机关职级进行套转:正处级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为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级套转为一级科员。

  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晋升

  (一)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2.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3.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4.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5.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6.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不符合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基本资格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 

  县机关和镇机关四级至二级调研员的晋升,由县委审批;其中县管干部晋升四级至二级调研员,县委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机关和镇机关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晋升,由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审批。

  (三)职级晋升程序

  1.县机关和镇机关四级至二级调研员的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县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初步建议人选报县委。

  (2)县委人事酝酿专题会研究同意后,县委组织部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县委组织部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

  (4)县委组织部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县委组织部将拟晋升职级人选报县委审批。

  2.县机关和镇机关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县机关和镇机关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初步建议人选,报县委组织部。

  (2)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工作方案及初步建议人选后,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由县委组织部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

  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县机关和镇机关党委(党组)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晋升其他职级的可以由县机关和镇机关党委(党组)综合考虑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3)拟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公示;拟晋升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由县机关和镇机关党委(党组)公示。上述拟晋升职级人员,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县委组织部按照规定审批拟晋升职级人选。

  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计算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和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1.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套转和首次晋升后职级任职年限的计算。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后任职年限计算

  县以下机关职级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起算。

  (三)乡科级领导职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1.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

  八、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鉴于我省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在进行中,所有列入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均按综合管理类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入轨。待分类改革完成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再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九、其他相关政策

  (一)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二)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县级及以下机关的二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不因其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而作为领导成员管理,不纳入省管干部、县管干部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保留原待遇的除外。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职级晋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四)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我县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六)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9〕10号)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七)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公务员晋升职级,可以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纪实。

  (八)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十、实施步骤

  (一)组织职级套转。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职级套转工作,由所在机关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附件1)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套转表》(附件2),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二)开展职级晋升。职级套转工作完成后,各单位按照职级晋升资格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等规定,在规定的职级比例内,有序开展职级晋升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实行职级能上能下,体现正确用人导向,增强正向激励作用。要周密部署,指定专人负责,把工作做细做实。

  县委组织部要统筹全县职级职数,严格把握政策,指导、监督和督办县机关和镇机关党委(党组)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县委编办要按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负责审核机构和编制情况。县财政局要落实资金和经费保障。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委或者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公务员职级套转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套转表

  

  

  

  

附件1.公务员职级套转表.doc
附件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级套转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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