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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3 分享到:

 

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0年7月22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31日中共海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要求,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全省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章  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第四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全省农村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省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各市县(含洋浦,以下同)党委(党工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

  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履行好本地区农村工作主体责任,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

  第七条  各市县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海口市、三亚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其他市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市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的市县党委常委或者副市县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设专人专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农办)承担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各级党委农办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工作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乡镇党委书记牵头,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驻乡镇乡村振兴工作队负责协调督办落实乡村振兴有关工作,落实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入乡村振兴,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多做贡献。

  第三 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体系章 

  第十一条  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

  (一)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建立农业农村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

  (三)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

  (四)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优先从优秀村“两委”干部中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

  (一)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二)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三)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制度和基层医护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使用机制,建立城市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鼓励支持大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四)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创新驿站,加强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

  第十三条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

  (一)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

  (二)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十四条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一)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加快光网、电网、路网、气网、水网等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二)推动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持续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第四章  全面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

  (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严守耕地红线。

  (二)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科技兴农、品牌兴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推进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四)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加快推进农垦“八八战略”。

  (五)推行农村“三块地”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六)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统筹衔接,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

  (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和“一核两委一会”新型乡村治理结构,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建设平安乡村,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三)注重发挥人民调解、行政仲裁和司法保障等在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筑牢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

  (二)弘扬特区精神、椰树精神,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开展文明生态村、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推进移风易俗。

  (三)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

  (四)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

  (一)坚持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三)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巩固民族团结和谐局面。

  (四)健全农业农村法规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二)创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曝光、处理、问责机制。

  (四)强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

  (一)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推进村规民约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四)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完善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和乡村振兴工作队派驻机制,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职业化和专业化,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五章  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省委、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涉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各级党委农办应当建立农业农村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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