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府〔2016〕7号 签发人:洪祊新
永发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澄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澄迈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澄安委〔2016〕5号)要求,现将《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在各自辖区内粘贴公开,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永发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永发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
本通告适用永发镇辖区内。具体工作由各村(居)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本辖区设置禁放标识,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二、本镇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本镇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举办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等事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方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7633990、67663911。
永发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