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3)城乡低保对象;
(4)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
(5)其他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8000
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6)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以外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患儿童简单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胜病、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二十二类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城乡临时医疗救助。
二、申请材料
(1)患者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病案(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收据或费用结算凭证
(5)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孤儿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出初审意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按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