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目前,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
二、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现居住房屋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
(4)结婚证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书
(6)家庭成员的工资或养老金等收入证明
(7)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裁定书(夫妻离异的提供)
(8)家庭成员在岗、下岗或退休职工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在岗、下岗或退休工资证明(或辞职证明)
(9)在校就读证明(在校就读家庭成员提供)
(10)申请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电视电话等支出用费凭证
(11)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残疾者提供)
(12)疾病证明书、病案(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的,提供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病案)
(13)未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待遇证明(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提供)
(14)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一年内从外省、市县迁入户籍的提供)
(15)审核审批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审核后复印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证证明材料单位公章。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