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桥头镇委员会 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机关所站:
《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评奖惩暂行办法》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桥头镇委员会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评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县关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推进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根据本镇实际,结合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8个村(居)委会、镇各机关所站、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考评奖惩由镇党政办和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进行,并汇总检查考核情况,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每月具体检查由镇环境卫生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进行。
三、考评内容和方法
(一)考评内容。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评比表》,考评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
(二)考评方法。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每月由检查组深入到各村(居)委会和单位进行明察,随后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组进行随机暗访,结合两次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检查情况。季度考评取该季度内月平均得分,年终考评取年度内月平均得分。
四、责任制管理
(一)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和包点的驻点组长是该村(居)委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卫生工作的村(居)委会干部,包点的村(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镇干部、职工、村级保洁员和垃圾清运车司机是直接责任人。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村(居)委会主要领导要明确责任分工,各责任人负责做好责任片区环境保洁工作。镇各机关单位需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奖惩办法
结合每月检查评比和季、年度考评情况对各村(居)委会和单位进行奖惩:
(一)奖励
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卫生考核得分排序前三名且达到优秀等级(卫生考核评分达到90及以上)的,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
(二)惩罚
1.对在月检查评比中卫生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村(居)委会和单位:
(1)村(居)委会书记在大会上做检讨,主任、分管卫生村干部、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包点村(居)委会干部向镇委、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2)镇驻点组长在大会上作检讨,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驻点干部向镇委、镇政府作书面检讨;
(3)机关所站等单位负责人在大会上作检讨。
2.对在季度检查评比中卫生考核评分低于60分、被省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1次、被县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累计达到2次、被镇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村(居)委会和单位:
(1)停发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分管卫生村(居)委会干部和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包点村(居)委会干部3个月生活补贴处理,扣除负有责任的村民小组长全年生活补贴的10%;
(2)对镇驻点组长和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镇驻点组员,予以扣除3个月车改活补部分或3个月绩效的处理;
(3)对机关所站等单位,建议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停职3个月处理。
3.对在年度检查评比中卫生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村(居)委会和单位:
(1)对支部书记予以免职处理、对村(居)委会主任予以停发生活补贴处理,对分管卫生村(居)委会干部和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村(居)委会干部,若为支部委员则予以免职,若为村(居)委委员则停发生活补贴。
(2)对驻点组长和进行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镇驻点组员,予以扣除6个月车改活补部分或全年绩效的30%处理,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进资格;
(3)对机关所站等单位,建议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免职或调离处理。
4.对村级保洁员和垃圾清运车司机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处理:被省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1次、被县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累计达到2次、被镇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所属村(居)委会年度卫生考核得分低于60分,经责任倒查负有责任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桥头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评分表(村级);
2、桥头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评分表(机关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