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2、《澄迈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澄府【2006】165号)、《澄迈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澄府办【2006】147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
二、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章第六条: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申报材料
1、①本人书面申请;②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村两委班子会议集体审核,出具证明并签署意见
3、村委会公示7天,签署意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村便民服务站
2、初审 责任区便民服务中心
3、审核 镇民政办
4、上报 县民政局
5、办结 村便民服务站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投诉渠道
67686033(镇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