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和启动问责机制的通知
镇政府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各基层所站:
7月13日以来,镇委镇政府按照县践行“三严三实”乐东现场会精神的要求,积极主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活动,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大力支持,整治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我镇环境卫生面貌正在逐步改善,广大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正在悄然提高。为继续做好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
一个月以来,我镇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有重点、有步骤稳妥推进,瑞溪籍科级领导干部也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主动回家乡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为继续做好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镇全体干部职工,各村(居)委会,各基层所站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共同推进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迈上新台阶,巩固并扩大环境卫生整治效果。
二、强化责任意识
环境卫生整治不单单是镇政府的工作,更是广大党员干
部和群众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主动参与和大力支持。镇干部职工,各村(居)委会,各基层所站要主动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起岗位职责,为瑞溪环境卫生面貌实现大转变、大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三、带头转变思想
环境卫生面貌要实现大转变、大改善,党员干部首先要带头转变思想,积极到群众中作思想工作,主动引导群众,做到环境卫生整治和卫生日常保洁人人主动参与,人人互相监督,并逐步培育广大群众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从源头上遏制乱丢乱倒垃圾的现象,做到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标本兼治。
四、启动问责机制
自我镇打响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攻坚战活动以来,绝大部
分的干部职工和村干部都按照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主动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但依然有个别干部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不重视,存在不按时参加统一行动的情况;个别村(居)委会、个别基层所站没有及时组织干部群众在辖区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也没有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存在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情况。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切实强化责任意识,镇委镇政府决定启动问责机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因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导致在环境卫生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人员、单位做出相应的处分。请广大干部职工,各村(居)委会,各基层所站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主人翁的意识主动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荣誉感,为实现瑞溪环境卫生面貌大转变、大改善做出更多贡献。
附:
1、瑞溪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问责规定
中共瑞溪镇委员会 瑞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
附件1
瑞溪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以下简称(环卫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澄迈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问责规定》,结合《瑞溪镇全面掀起环境卫生攻坚战三个月整治大行动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环卫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平透明、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不同情况。
第四条 问责对象:负有环卫工作任务的各村(居)委会驻点组长为所在村(居)委会环境卫生整治第一责任人,负有环卫工作任务的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和村民小组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两委”干部为相关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问责情形:省、县、镇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各自然村进村路、环村路、村中主要道路及周边环境存在暴露垃圾、乱堆建筑垃圾、乱摆放木柴、草垛,零星散落的淤泥,道路两旁路肩不完整、存在路障;
(二)重点区域存在长期堆放的垃圾;村内巷道及通村道路两侧、沿街门前和路边沟渠存在“三堆”(粪堆、土堆、垃圾堆)以及乱堆放现象;村中路巷上存在未及时清理的畜禽粪;
(三)村(居)委会及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差、不卫生;
(四)垃圾屋、垃圾池、垃圾桶等垃圾容器不及时清理,周边存在垃圾,没有清洗消毒;
(五)交通要道上车辆乱停乱放,摊点乱摆乱买,建筑垃圾乱扔乱倒,街道存在占道广告和玻璃广告,牛皮藓等小广告;
(六)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或其它检查评比中不达标的;
(七)其它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不讲卫生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戒勉谈话
(五) 调整工作岗位
(六) 停职、停发生活补给、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第七条 问责由瑞溪镇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镇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督查组调查核实后,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人员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瑞溪镇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澄迈县瑞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