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办事流程
一、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
二、申请条件
属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力的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的重病人员、满60周岁的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经各类医疗保障和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任然困难者,可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申报材料
1、疾病证明书
2、澄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报销清单
3、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村便民服务站
2、初审 责任区便民服务中心
3、审核 镇民政办
4、上报 县民政局
5、办结 村便民服务站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投诉渠道
67686033(镇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