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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镇东岭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公开
时间:2016-03-09 分享到: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澄迈县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澄迈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依法全面推进我镇禁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和监督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工作分工 

     (一)社区戒毒(康复)领导体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县禁毒委组织、协调、指导,镇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参与、配合。 

  备注:1、人员由5-7名成员组成 

  2、指定小组联络员(备注) 

        3、人员组成:书记,主任、分管综绐工作人员、社区医生、社区退休老干部或教师(辅导员)。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审批和定期检测和登记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规定和社区戒毒协议的依法处理;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服刑期满释放需要继续康复的吸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卫生院负责指导戒毒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加强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加大对医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区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求助范围。 

  镇财政所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需要,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主动参与和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镇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综治办,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事务。好保村委会、好保村应相应成立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小组。 

   (三)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镇政府按照每1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人员的标准招聘戒毒专职人员。聘用村务工作者为戒毒专职人员。好保村对每位吸毒人员应成立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 

  (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的职责。统一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费,指导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开展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的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和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      (七)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的职责。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个性化、分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领导小组报告。       三、社区戒毒(康复)      (八)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或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       6.六十周岁以上的;       7.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9.社区戒毒的期限。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九)社区戒毒医疗的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戒毒人员可以到定点的戒毒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社区戒毒治疗费用由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承担。对无力承担戒毒治疗费用的,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或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生理脱毒治疗。      (十)社区戒毒的监护方式。镇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和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监护:       1.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2.社区戒毒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倾向时,可以临时性限制其活动范围,限制接触特定对象,或者指定住宿地点;       3.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公安机关;       4.对于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5.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向社区戒毒工作专门机构出具报告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机构批准。       (十一)社区戒毒的定期检测。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社区戒毒人员,尿样检测的次数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两个月1次,第三年每三个月1次。原则上每两次尿检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十二)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乡镇报到;       2.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3.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测;       4.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地点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的,及时向乡镇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报告或请假;       5.遵守《社区戒毒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十三)社区戒毒的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出意见,由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原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十四)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处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拒不交代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十五)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的处理。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不认真遵守戒毒协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视情节进行谈话告诫、缩短尿检周期、将表现记入档案提供给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或呈报公安机关做出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       (十六)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告诫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谈话告诫应有正式记录);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测两次以上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做出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      四、工作制度      (十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例会制度。镇要定期召开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和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总名册、监护小组总名册和已戒毒(康复)完毕人员名册等系列工作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台帐。监护小组对戒毒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工作档案内容有:吸毒人员登记表;社区戒毒协议书;开展帮教监护工作记录;尿样检测记录;社区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记录;社区戒毒人员违法犯罪情况记录;戒毒完毕后戒毒评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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