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均未曾生育、未收养子女,或曾生育、收养子女,但子女死亡,夫妻双方现均无子女的。
3.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代理人领取的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1)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需提供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夫妻在外省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户籍为外省的,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没有此证的,先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管理平台”向户籍地查询其婚育情况,查询不到的,再由本人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予以办理;
(4)曾生育一个子女后,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办理程序:
①受理 镇计生办
②审核 镇计生办
③登记发证 镇计生办
④办理时限
⑤当日办结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投诉渠道:
67600002(县计生委)
67351380(镇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