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请条件:
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3.申报材料:
①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2份(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独生子女证明或《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预审通过确认的夫妻,则不需要提供)。
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为外省的一方,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或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女方户籍为外省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再生育政策的证明;
(2)夫妻在外省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需提交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若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外省的,需提供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和患不育症的疾病证明;
(6)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有迁移史的,按有关要求提供户口性质及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8)我省户籍夫妻,男方为城镇居民、女方为农村居民,(即“半边户”夫妻) 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出具的女方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的证明及男方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出具的女方是否长期跟随男方居住的证明。
4.办理程序:
①夫妻向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提供所需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核对申请夫妻的相关信息并组织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以书面说明需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5.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30日内(按期提供材料并公式,县计生委审核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调查核实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投诉渠道:
67600002(县计生委)
67351380(镇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