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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镇加龙村委会社会救助宣传公开
时间:2016-03-09 分享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方法而制定。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原则。具体分工: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业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业务;住建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业务;人劳部门负责就业救助业务。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二、负责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救助”业务的咨询、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反馈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 

  四、负责接受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并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登记、实施、反馈等工作。 

  五、负责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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