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请条件:
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申报材料:
①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2份(由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为外省的一方,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或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女方户籍为外省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再生育政策的证明;
(2)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需提交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夫妻在外省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有迁移史的,按有关要求提供户口性质及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5)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须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办理程序:
①夫妻向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提供所需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核对申请夫妻的相关信息并组织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预审未通过确认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计生办要以书面说明需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③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5.办理时限:
受理日起30日内(按期提供材料并公式)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投诉渠道:
67600002(县计生委)
67351380(镇纪委)